记者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7日公布今冬供暖期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家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政策,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浮幅度和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减情况,适当上浮2019-2020冬季供暖期(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水平。
通知明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3.17元,其中医疗机构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2.89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88元。2020年4月1日上游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取消上浮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销售价格(含医疗机构用气)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下降0.11元,降低后的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2.52元;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恢复至每立方米2.2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趸售价格的具体水平、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继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