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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供暖若低于18℃,供热企业应减收热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0  浏览次数:16010
   为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日前,滕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明确集中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据了解,今年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户,收费标准为19元/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按面积计费的非居民用热户,收费标准为25.8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按计量收费的用热户,收费标准为57.3元/吉焦,172元/吨。使用蒸汽管网采暖的小区,供热企业到居民小区换热站前蒸汽结算价格仍为128元/吨。非居民用热户自有的二级换热站,供热企业与其用热结算价格仍为172元/吨。
   本供暖季供热缴费方式采取终端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由终端用热户在供暖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交清。供暖季居民与非居民供暖天数均为120天,具体供暖时间由滕州市政府根据天气情况确定。
   《通知》显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值得注意的是,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供暖季开始前,对申请停止用热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仍不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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