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房产局公开发布《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业户取暖费的建议(第0011号)的答复》,针对陈云环代表提出的关于按照实际供热面积收取业户取暖费及关于供热室温标准问题的建议进行了答复。
沈房产局表示,供热行业属于公用行业,采暖费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定价,目前沈阳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暖期价格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企业按照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缺乏法定的收费依据。
此外,按照2011年市人大颁布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该条例充分考虑了沈阳市房屋的设计等实际情况,对卧室、起居室(厅)以外的部位没有明确温度标准。基于此,沈房产局表示,陈云环代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等相关政策具有重要作用,房产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推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