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供热燃气办了解到,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8—2019年度采暖期将在今天24时正式结束。那么,供暖结束后,作为用热方的市民该如何索要需返还的热费,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记者采访市供热燃气办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大家答疑解惑。
有市民反映,已经交纳了供热费,但从供暖后家里就一直不热,他想咨询像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向供热单位要求退费?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市民一旦发现家中室温低于18℃,应及时拨打供暖企业值班电话,提出测温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供暖企业应当尽快到现场测温。如果供暖企业未到现场进行测温,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只有凭借供暖企业现场测温,和用户双方签字认证,测温记录才能作为室温不达标返还热费的有效依据。
“每年采暖期结束后,都会有一些市民家出现供热设施跑水、漏水等现象。”市供热燃气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停止供暖后,热胀冷缩现象有可能会导致管道接口、阀门处有漏水现象,市民要仔细检查家中的供热设施,若有问题可拨打所属热企的客服电话或致电市供热燃气办投诉电话8901401反映情况。
由于我市供热管网采取满水保养,市供热燃气办建议广大市民不要调整阀门,保持室内外阀门的开度;不要随意将供热设施的水放掉;不要随意拆卸供热设施。如供暖过程中邻居家的供热温度正常,而自家的供热温度不理想,那么在供暖结束后,可以找专业人员对家中的供暖管道进行清洗,保证管道过水顺畅、散热正常。“特别要提示将要外出和房屋租给他人的用户,在出租或外出前,请务必检查供热设施,避免为您和他人带来不便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