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该《管理暂行办法》在供热价格的分类与组成、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供热价格的执行、供热价格及设施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规范自治区城镇供热价格管理,保障热力生产企业、热力经营单位、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该《管理暂行办法》将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道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
在供热价格的执行方面,该《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新建超高建筑、既有超高建筑、有供热设施的地下建筑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据产权性质实行供热计量价格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未明确责任主体的,供热基础设施的采购、安装、维护、更新、拆除等费用,由相关供热企业进行承担;已明确责任主体或产权性质的,由责任主体或产权人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在不增加热用户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可以协商确定热价,上限可参考政府定价、下浮不限。具体条件和程序各地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的反映、成本投入出现叠加等,适时制定、调整供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