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集中供热,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管,近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规范了我省开展城市(包括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原则、成本构成及归集、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和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等内容,有利于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审更客观、公正、透明,为政府科学定价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指出这些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广告费;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同时,《办法》还强调和鼓励供热经营者积极改进技术、改良设备,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规定从10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