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推进衡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顺利实施,2018年衡水市继续实施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对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农户,今后三年给予相应补贴,用气补贴0.8元/立方米,用电补贴0.174元/度。
根据2017年度双代用户用气、用电费用和上年度用散煤费用情况,今年气代煤运行补贴政策与省运行补贴政策进行了同步调整,用气补贴由原来的1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执行期暂定3年。设备购置补助,按燃气壁挂炉及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投资的70%的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村内入户管线建设补助,省、市各补助1000元/户。
电代煤运行补贴标准高于省运行补贴标准,用电补贴由原来的0.2元/度调整为0.174元/度,采暖期农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执行期暂定3年。设备购置补助,按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
对分散农户太阳能取暖试点,根据辅助热源设备不同类型参照电代煤或气代煤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水热型地热集中供暖试点中分散农户部分,参照原电代煤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原省级承担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于采取聚热电暖器、石墨烯、醇基燃料等新型取暖方式的,其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省、市级将根据各地新型取暖方式推广及补贴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采取生物质天然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模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的,参照气代煤给予补助。
对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县(市)区政府负责兜底,确保用得上、用得起、不挨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