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加强城市供热监管,全面开展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通知明确,完善供热监管体制。建立以区县(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通知明确,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管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当地政府要确保供热安全,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在发生供热弃管等特殊事件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各级政府要从行政首长预备金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突发性弃烧、弃管等的应急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全面开展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及社会道德、责任义务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供热管理部门对被评价为AAA级的供热单位,在扩展供热区域时予以优先考虑,并给予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AA级的供热单位,适当减收供热质量保证金;对被评价为A级的供热单位,在市供热行业评优、表彰中给予优先安排。供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和安全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视情形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
通知明确,实行供热企业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不得经营供热;对存在擅自停热或弃管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供热单位,不予核发《供热许可证》;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如发生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情形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此外,严格供热工程建设审批和验收管理,强化供热票据监管。加强供热执法,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对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