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工作,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纳入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下统称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中,对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救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救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救助。
对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享受。享受“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享受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待遇,且自批准之日起当年剩余法定采暖季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清洁能源自采暖救助;不足两个月的,按补贴标准的50%享受。其每年3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待遇的,不享受当季清洁能源自采暖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