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新修订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节能管理和服务、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近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了新《条例》的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条例》的制定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突出了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时代特征,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生态保护,从而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集中供热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量收费
一部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可不可行,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的标准。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节能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难题,专门增加了集中供热建筑分户计量、根据用热量收费的规定;要求政府投资的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明确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是这次修订《条例》时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实施分户计量,对既有建筑有条件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应当在五年之内改造完毕。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
违规批建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被追责
《条例》规定,今后,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对于不符合节能政策的行为,《条例》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于违规批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公众节能交通出行加强公共充电桩建设
《条例》指出,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推广大容量快捷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效率,科学规划、及时调整公共交通线路,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公共交通行业应当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设置非机动车道,方便群众出行。
《条例》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条例》还强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每年6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强化节能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十二五”以来,我省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有效地调动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省涌现出一批专业从事节能咨询方案设计、技术改造和设备运行维护的节能服务公司,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效益,市场机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因此,《条例》规定了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此外,《条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多方面都作了规定。
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规范节能监督管理体制
我省是能源消费大省,能源消费总量居全国第五位,其中煤炭消费比重高,带来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经济发展、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条例》的制定从内容上,既注重与国家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注重从我省节约能源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地方特色。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住建、工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发改委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发布会上,省发展改革委主任何雄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省节能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带头宣传贯彻,全面统筹推进节能工作,坚决落实《条例》规定,坚决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就如何落实《条例》实施,何雄提出:
加强统筹谋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研究,制定实施区域合理用能规划,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把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定期研判能源消费趋势,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指标监测预警,协调指导同级部门推动本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目标考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发挥节能约束性指标导向作用。逐级分解下达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压实节能目标主体责任。将节能指标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奖惩措施,对节能目标完成滞后的地区实行约谈制度。
严格节能审查。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严把能耗准入关,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鼓励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从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强化新上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强化节能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加强节能监察培训,健全节能监察制度,严格节能监察程序,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切实做好《条例》实施依法规范节约能源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指出,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规的出台仅仅是一个起点,仅仅是开始,要充分发挥好《条例》的作用,关键是要抓好贯彻实施,真正使《条例》落地见效、开花结果。王保存强调,全省各地要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知法才能守法,才能做到严格准确执法。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条例》走进社会、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人心,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泛宣传和系统学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内容,扎实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使各类企业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社会公众增强节能意识,大力倡导并积极践行简约适当、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
另外,要完善《条例》配套政策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中,需要将这些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指导思想、工作要求和程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省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把《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落实。
最后,要强化《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适时听取政府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规范节约能源工作,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为奋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新时代河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