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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供暖新规: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8  浏览次数:24784
  昨日,《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经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等。会议作出授予韦恩·艾伦、梅志明、罗伯特·利普等三人“西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会议决定免去张永科的西安市旅游局局长职务。任命赵晓林、李堪社、王勇、李红雨为西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供热设施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
  供热温度不达标
  按一定标准退费
  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应及时到达现场测温。供热企业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测温。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一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用户不缴热费 可限制用热
  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的,供热企业应立即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否则,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不得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不得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违反本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缴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关键词: 供暖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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