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供热要闻 » 正文

内蒙古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4  浏览次数:20243
  为进一步推行全区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年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和厉行节约的一项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缺乏供热计量收费的具体规定,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
  此次指导意见适用于自治区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
  同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以下问题: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
  ——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过程中,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关键词: 供热计量 供热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服务热线:010-80801894 合作电话:010-80801894 媒体联系:QQ 769209918 Email: 769209918@qq.com(征稿)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