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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出台采暖设备补贴办法 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0  浏览次数:20393
  记者昨天从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获悉,为了加快推进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办法》,将对市辖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禁燃区范围内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安装使用电采暖、气采暖设备等取代燃煤取暖,并对实现电、气厨炊的居民用户进行资金补贴。
  补贴种类及标准
  据了解,“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分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和运行补贴两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排。
  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市辖区禁燃区范围内居民用户购置的采暖和厨炊设备,原则上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按照3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0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运行补贴:市辖区禁燃区范围内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居民用户按替代方式选择“电代煤”或“气代煤”一种运行补贴。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用户,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补贴600立方米。用电(气)量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运行补贴时间为2017年至2018年度采暖期。
  补贴流程
  补贴资金发放按照入户调查、三方确认、组织实施、限时办结、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来实施。
  实施流程包括: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对辖区禁燃区内居民散煤使用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一种替代方式,填表登记,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供气)企业和居民用户三方确认;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供热需求在省定替代设备推广目录中自由选择替代设备,供电和供气企业负责组织设施改造;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时间节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确保居民采暖期用电、用气;各区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供电、供气企业配合下对替代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对取暖设备(随时具备供暖能力),电、气厨炊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发票是否符合要求(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发票上商品名称和编号与设备标识必须一致),用户是否还有燃煤取暖、燃煤厨炊设施,用户是否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等情况进行验收;市“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下发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自行发放。

 
关键词: 采暖设备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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