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获悉,2017—2018年度中心城区供暖费收取标准不变,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2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22元∕㎡。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上述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包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仍按照市物价局原有关文件执行。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0.5元∕㎡。
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其价格按建筑面积36元∕㎡。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器设备,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300元供暖费。
供暖期为120天,即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