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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计量热价今冬上调1.5分钱 供热时间调为120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5  浏览次数:22575
  9月4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今冬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计量热价比去年上调0.0015元,据了解,今年冬天济南的供热时间也由去年的130天调整为120天。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
  根据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 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 用热量(千瓦时),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
  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关键词: 计量热价 供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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