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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供热体制改革 居民小区或可选供暖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8  浏览次数:26612
  沈阳市房产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供热服务质量和水平,在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为热用户提供优质服务,采取了四项措施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昨天,沈阳市房产局对“市房产局多举措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相关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
  近期,沈阳市房产局、市发改委经市政府同意联合颁发了《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沈房发[2017]59号)。文件规定对沈阳市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即新建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80元/平方米,对供热热源稀缺的区域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
  有条件的区域供热联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沈阳市房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的指导意见》(沈房发[2017]32号)。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各区要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可选择部分区域作为供热市场竞争区域,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可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
  报销用发票开具前需提供单位信息
  采暖缴费期即将临近。从去年开始,有些单位将采暖费打到职工工资中不用报销,但是有些企业还仍然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的16号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采暖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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