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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今年交采暖费有变 “暗补”用户需提供单位税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25513
  今年,沈阳市民在交采暖费时要注意一个细节上的变化,需要回单位报销的用户在缴费时一定要记得提供单位的税号,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报销,或导致二次跑腿排队。
  昨日,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通俗点儿解释,就是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向供热单位提供单位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得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这将导致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为了避免采暖用户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供热管理部门目前己通知供热企业提前向用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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