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组织镇(街)、村(居)和燃气企业、供电公司对需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的用户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改造名单和改造方式,建立用户台账,并于8月底前完成公示。9月底前,需完成居民户内采暖、保暖设施建设改造工程。10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取暖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群众冬季取暖。
方案对财政补贴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采暖炉的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每户补贴4000元,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自2017年起,对实施“气代煤”的居民,采暖季用气每户每年补贴1000元,补贴时间暂定3年。“气代煤”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的,将取消其补贴资格。“电代煤”补贴方面,居民用户除享受4000元取暖设备补贴费用及每户每年1000元电费补贴外,若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采暖,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城乡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热泵,利用地热能采暖的(非经营性),用电价格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
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费用拨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市2015年底及动态调整新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参与“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资金予以解决。采用燃气锅炉、空气(水、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进行集中供热的“气代煤、电代煤”居民用户,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贴。各县市区应依此制定具体补贴方法、操作流程等规定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将“气代煤、电代煤”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体系,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