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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燃气供热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6  浏览次数:32648
  昨日,记者从我市燃气和供热设施保护工作专题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市将集中开展多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为切实加强施工期间城市地下燃气和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严防发生挖断或损坏燃气和供热设施的事故发生,会议就如何做好地下燃气和供热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涉及燃气管网和设施保护方面:  
  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供详实的地下燃气设施的信息资料,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有效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对重点工程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旁站式指导,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规划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地理信息,应当按照规划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地下设施地理信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现场探测核实实际情况,建设及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商定地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重点工程施工中应派专人监督。  
  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与燃气经营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确认,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不得挤压、碰撞燃气设施。  
  要求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将涉及燃气设施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依照安全保护方案实施监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涉及供热管网和设施保护方面:  
  要求供热企业应当提供详实的地下供热设施的信息资料,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有效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对重点工程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旁站式指导,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规划部门、供热企业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供热设施地理信息,应当按照规划部门、供热企业提供的地下设施地理信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现场探测核实实际情况,建设及施工单位与供热企业商定地下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重点工程施工中应派专人监督。  
  要求施工企业施工前与供热企业进行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确认,应当在施工前通知供热企业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应当在施工前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供热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不得挤压、碰撞供热设施。  
  要求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将涉及供热设施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依照安全保护方案实施监理,对涉及供热安全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另外,因市政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改动燃气、供热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燃气、供热企业签订协议,制定方案,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燃气、供热企业负责实施。  
  据介绍,为减少各类施工造成的对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的发生,从2016年开始,呼市公用局与各建设单位进行了对接,要求各建设单位做好燃气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安排专人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协调。通过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由于破坏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事故由2015年的18起降低到2016年的8起,加强燃气设施保护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关键词: 燃气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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