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为提升供热质量,确保市民温暖过冬,哈市出台《关于切实做好2016至201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10月20日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据悉,哈市今年启动实施了三项热源项目,共增加供热能力1300万平方米。
气温骤降将提前供热具备条件企业要24小时供热
《通知》规定,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2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70%以上。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要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哈物业供热集团要发挥国有大型供热单位骨干作用,储备10万吨市级供热应急燃煤。
在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方面,《通知》规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热企服务电话须24小时开通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在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方面,《通知》规定,供热单位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的供热服务电话,对居民报修或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各供热单位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建立供热保证金专储账户聘请义务供热监督员
《通知》规定,要建立以区长负总责、区供热办牵头并与街道办事处分工负责、社区居民委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向社会公布区供热办监督电话和供热单位服务电话,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建立供热保证金专储账户,按照供热单位在本辖区内供热面积归集管理供热质量保证金。
此外,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不变 不得要求享受补贴用户垫付热费
今冬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通知》规定,2016至2017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呼兰、阿城两城区)的认定及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继续按照哈住房发〔2013〕30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办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
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哈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双城区、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供热企业质量不达标挂红牌 人为降低供热质量受严罚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通知》规定,哈市、区政府要与供热企业层层签订供热管理责任状,对供热安全、供热质量、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供热应急处置等予以详细规定,明确考核指标,年终严格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
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对各区政府供热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各区供热投诉及办结情况进行月排名,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同时定期将排名情况上报哈市委、哈市政府。
同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罚。
此外,《通知》规定,切实抓好供热环保工作。要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遇有极端特殊天气,要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