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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鼓励公共建筑用热户采取集中供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浏览次数:21129
  8月1日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强化供热市场监管,市经信委制定了《宿迁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自昨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8月30日前向市经信委电力能源处反馈。
  据悉,制定《宿迁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市区供热管理,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完善城市功能,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
  市区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形式相结合,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利用清洁能源。
  根据《宿迁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后,市区用热户应采用集中供热,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因特殊需要,建设其它锅炉的,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并报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原则上不得建设14MW以下的锅炉。同时,鼓励住宅小区,写字楼、宾馆酒店、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用热户采取集中供热,供热工程应与新建或改建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由供热单位根据供热成本核算提出,市物价部门进行核算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宿迁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用热户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不得擅自在采暖设备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不得擅自安装供热管道泵和增设散热器等;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协助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测温等工作。

 
 
关键词: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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