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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吨以下小锅炉严禁新增供热面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8  浏览次数:21120
  日前,沈阳政府网发布《沈阳市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建建筑住宅项目将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计征,非住宅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30元/平方米计征。现有20吨/小时以下的小型燃煤锅炉,严禁新增供热面积。其中: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计征部分,为供热设施建设费部分,用于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他热源的供热工程建设;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计征部分为统筹部分,用于淘汰和改造民用燃煤供热小锅炉联网工程,和供热方面的节能减排改造工程等。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定。
  据介绍,新建建筑供热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费”)是指新建民用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建筑所需联网的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用。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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