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6月13日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日照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月13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办法》共9章6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申请供热温度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热费。同时,制定了测温及退费办法。此外,对供热期限、供热服务和保障也作了系统规定。
《办法》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办法》规定,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办法》规定,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供暖定额补贴,主城区按下列标准补贴,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户补贴600元;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人补贴300元。供暖定额补贴按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渠道,由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