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低温津贴”的专门规定。只是在2004年3月施行,由原劳动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曾经有所涉及。不过该规定并未明确有关实施细则,如“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时限等具体内容。
近年来“高温津贴”的落实执行情况正变得越来越好。从目前各地发放“低温津贴”的现实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执行标准,“低温津贴”要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孙洁表示,在低温劳保方面给予职工更多关怀和温暖,也是众望所归。例如高温可能导致中暑、晕倒等问题,而低温同样会导致冻伤等健康伤害问题,长时间严重失温甚至有致人死亡的可能。
她分析,从狭义来看有关部门可考虑先在东北、新疆、内蒙古等传统意义的“三北”地区优先建立“低温津贴”制度的试点。而更广义来说,则可在集中供暖的大部分北方地区全部试行建立低温津贴。对于覆盖群体,她谈到应针对园林绿化、环卫、交警、保安、建筑工人等长时间露天工作行业,面向其一线职工建立为宜。同时,明确有关温度标准、补贴标准,以及资金筹集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