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通过了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批准,《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徐州成为江苏首个以地方性法规规范集中供热的城市。
依据条例规定,徐州市民将从每年11月21日起至次年3月10日,享受到约三个半月的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条对集中供热效果作了明确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关于供热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关于价格和缴费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预交用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量结算。”
关于供热事故,第二十三条规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