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属于违章用热?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
二、违章用热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一)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由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三)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责令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三、集中供热的维修养护责任如何划分?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内的管网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自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用户自入户阀门(不含)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热用户自己铺设的庭院管网,如果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依照产权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即管网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四、哪种情况下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可以免责?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五)入住率低,相邻用户未取暖的。
(六)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
(七)其他影响供暖效果的行为或情形。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三)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
二、违章用热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一)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由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三)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责令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
三、集中供热的维修养护责任如何划分?
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内的管网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自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热用户自入户阀门(不含)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四)热用户自己铺设的庭院管网,如果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依照产权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即管网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四、哪种情况下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可以免责?
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
(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
(五)入住率低,相邻用户未取暖的。
(六)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
(七)其他影响供暖效果的行为或情形。
五、其它有损供热设施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
(三)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