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宏观政策 » 正文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8  浏览次数:18670
  10月20日起,本报96555“问暖”热线开通以来,广大市民纷纷通过本报全媒体渠道反映用热方面的问题,记者整理发现,市民的反映主要集中在老旧建筑未供热、供热设施维修责任不明确、供热质量不达标、过热费收取、停暖逼费、计量收费等方面。那么,这些用热问题在政策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事实上,这些供热用热热点问题,在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本报将为您一一作出解读,敬请广大热用户留心关注。
  设施维护:锅炉房至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
  市民疑问:供热站要求居民分摊供热管网改造费用是否合理?
  政策解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居民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年解决。市、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更新改造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供热单位做好更新改造工作。
  未供热建筑:市县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供热设施建设
  市民疑问:多年未供暖老旧建筑的供暖改造由谁负责?
  政策解读:与此前的供热政策相比,新施行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强化了政府在供热工作中的管理和扶持力度。《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在政策扶持方面,《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供热质量: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
  市民疑问:供热站时常间歇性供热,室内温度经常不达标,用户如何维权?
  政策解读:在维护热用户采暖权益方面,《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暖,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强制规定
  市民疑问:家中已安装热计量表,但供热站仍按面积收费是否合理?
  政策解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供热计量和分室控制的强制规定,应当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同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停暖逼费:供热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
  市民疑问:供热期临近,供热站又张贴通知,称不缴费将停止供暖,这种做法严重伤害已缴费用户的利益,是否合理?
  政策解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热费价格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四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为了保障居民取暖权益,《条例》第四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 
  过热费:停暖热用户应按规定缴纳传热费
  市民疑问:房子空着不住,供热站仍全额收取热费该如何处理?
  政策解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缴纳基础热费(按热计量收费的)或者户间传热费(按面积收费的)。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编制的《热用户服务手册》规定:热用户于每年10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供热企业对于历年费用结清、不侵害他人采暖利益、不影响供热企业正常供热的热用户,在10日内予以审核。因拆除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并同时在供暖期内缴纳户间传热费;若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根据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目前兰州市热用户过热费的收取标准为:计量用户缴纳基础热费(标准热费的30%),非计量用户按总面积热费的10%收取。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服务热线:010-80801894 合作电话:010-80801894 媒体联系:QQ 769209918 Email: 769209918@qq.com(征稿)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