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供暖纠纷中的各类热点问题做了相应的解答,并向社会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兰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院办理的供用热力合同上诉纠纷案件中,90%的案件以供暖单位胜诉而告终,主要原因是住户不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一些间接证据难以被法院采纳。
室温不达标付费一半
因张某拖欠热力公司2013年至2014年采暖费,致使双方产生纷争。张某认为,供热单位的供热室温没有达到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兰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热力公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热力公司起诉张某要求交纳采暖费并无不当。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热力公司应当保证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张某应当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热力公司应每月抽查用户室温并经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关于涉案房屋供热室温是否达标,应当由承担测量室温义务的热力公司举证加以证明。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无法判断热力公司提交的测温记录表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张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热力公司未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供热温度达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令张某支付热力公司一半的取暖费。
公摊面积是否应收费
因郑某认为取暖缴费面积应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公摊面积不应收取暖气费,而未交纳2013年至2014年度采暖费,于是热力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居住在原告供热辖区内,接受原告的供热服务,理应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因其未按时交纳而引起诉争,被告应承担交纳义务。根据规定,供热收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原告按照郑某住房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总和计收供热费符合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每日3‰向原告承担滞纳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支付拖欠的采暖费及滞纳金。
要求测温被拒后起诉
原告张某是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某小区住户,使用由被告兰州某宾馆提供的暖气,由物业代收对其区域的采暖费。张某交清了2012年至2015年3年的采暖费。2014年11月供暖后,张某明显感觉暖气压力不足,便提出测温要求,却遭到推诿。在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张某以宾馆、物业互相推诿不予测温,供热不达标为由,将两家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原告称被告供热不达标,提供了通讯记录、证人证言和光盘,加之二被告的当庭自认,能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供热温度多次提出异议的事实。被告宾馆提供了锅炉运行记录以证实其供热达标,因未提供相关部门的标准,无法以该数据判断供热是否达标;同时宾馆认可原告曾申请其测温,但因其测温仪坏了未测温;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二被告所签的《供用热合同》来看,测温是双方约定的供热方的义务,现宾馆未在法庭限定的时间内提供供暖期内抽查测温的记录,故法院推定其供热不达标。由于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暖气不达标的天数,被告物业虽认可原告多次反映暖气不热,但也无具体的记录,故法院将原告向二被告及供热管理办公室、12345热线打电话的天数认定为供热不达标的天数,由宾馆退还原告25天的采暖费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