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今年起实施,市民在供暖维权时有了更明晰的法律依据。昨日,本报记者对新旧版供热条例进行了对比,新版条例能够帮助兰州市民解决包括温度达标、热费收取、管网维修、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具体问题,兰州市民可充分利用新版供暖条例相关条款解决供暖纠纷。
关键词:室温不达标
属供热单位责任48小时内需解决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开始实施,原来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废止,在每年的供暖中有关暖气不热的投诉十分集中,那么新版条例能否解决这一难题?
旧版条例中规定,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新条例则明确,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另外,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在本报以往收到的供暖投诉中,有关室温不达标怎样处理的问题超过一半之多,一些用户反映家中室温没有达到标准温度,或者一天中只有几个小时能达到18℃,大多数人在遇到此问题时有点无助,室温不达标究竟是谁造成也无法鉴定,很多用户的退费需求常常石沉大海。兰州市热管办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新条例同时明确了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时限和处理时限。而且,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或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等等这些规定让市民在测温和退费时拥有法律依据,据此可以更有效的维权或解决纠纷。
关键词:停暖逼费
供热站不得随意停暖催收热费
因为几户用户没有交暖气费,供热站就称不交齐费用全楼都不给供暖。这种事在每年供暖时都会发生,供热站停暖就是为了逼费。尽管一些供热站表示亏损经营,无奈之下才用停暖的方式催收热费。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两年这种“停暖逼费”现象开始增多,那些交了费的热用户对此十分不满,认为不能因少数人的问题而影响其他人正常采暖。从实际来看,那些被“停暖逼费”的小区或住宅楼一催费就是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住户们迟迟不能供暖,这种行为确实侵犯到已交费用户的利益。今冬采暖期,这种现象正式被叫停,这条禁令明确写进了新版的供热条例中。其明确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不得擅自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不得随意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催缴热费。按照条例规定,如随意推迟供暖,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
关键词:管网维修
楼内共用供热设备改造费由政府承担
兰州市很多老旧小区无法按时供暖,多是由管道问题引起。供暖期间,一些老楼管道发生破裂,经常使得供暖中断。管道出现故障,维修费用谁来承担,这也是供暖过程中的一大矛盾。从现实来看,很多小区都是向热用户收取管道维修费,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以前,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而在新的供热条例中,对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其中,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居民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年解决。
关键词:法律责任
供热方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罚你
相比以往,《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了供热方的法律责任,譬如室温不达标、擅自推迟供暖都将受到经济处罚,或者吊销供热许可证。其中,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擅自停业、歇业、弃管,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吊销《供热许可证》。不仅如此,供热方诸多行为都有了法律责任约束,同时设置了用热方的违法用热行为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