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建筑总能耗减少应达50%以上的节能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新疆新建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热网、换热站和热用户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并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不得采购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供热节能设施
《办法》规定,民用建筑建设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企业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采购未取得产品合格证的供热管线、供热与用热的温度调控、计量装置等供热节能设施。
建设方、改造方可以委托供热企业采购供热管线、供热与用热的温度调控、计量装置,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质量责任等事项。
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还规定,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市、县、镇(乡)的供热价格,由市、县发展和改革(价格)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供热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