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2007年7月27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同时废止。新颁布的《条例》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取消入住率限制、推进供热计量,在总则、规划建设管理、供热行业监管、供热发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条例》实施后,居民与供热单位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分界点十分明确,位于入户端口或者热计量表出口,新建项目将按照这项规定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对于既有的建筑,将会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研究相关移交接收的程序和政策,推进相关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对于物业管理的供热小区,已经完成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移交接收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统一管理运营,直接负责用户供热。
新《青岛市供热条例》同时取消了60%的户数限制,新建住宅供热参与率低于60%影响入住居民按时供热,多年来一直是居民和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问题,《条例》在此基础上,对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承担尚未售出和未办理入住手续新建住宅的热费;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用热量结算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