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昨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地区,新区建设、大型住宅区等建设项目应集中推广以清洁能源利用、余热利用为主的冬季低能耗采暖方式。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资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时提出,企业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