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供热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在前期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我市农村社区供热方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条件和基础与城市有较大差异,不能简单适用城市集中供热模式,需要系统研究提出对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制委员会此次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供热热源的供给情况和供热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城镇和农村社区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在供热专业规划中明确利用新能源供热的区域,以从源头上推动新能源供热。同时,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供热管理部门应鼓励新能源供热企业的发展,防止供热单位因垄断地位阻碍新能源的利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同时,还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