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供热要闻 » 正文

兰州市:新建项目要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供热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1  浏览次数:32189
  6月11日,据兰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 甄燕红)城市发展中,现有的供热设施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需求,各供热企业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问题。为了有效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减少分散供热锅炉房,杜绝违章运行供热锅炉房,保障供热安全平稳,兰州市将大力发展集中供热设施。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通知》。
  优先安排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兰州市城区供热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规划区域的建设容量,确定供热规划中各热源厂(含应急调峰热源厂)和管网的用地界线、规模、管线位置等,并列入强制性内容,作为做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审批的依据。对规划为供热设施的用地和现有的供热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国土部门对规划范围内的供热设施用地,要按程序及时完成土地的转性报批和储备,优先安排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锅炉房
  要坚持热源建设先行的原则,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分散锅炉房和审批壁挂炉采暖,集中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尚未覆盖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建永久性供热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范围内有分散锅炉房要无条件并网供热,原有锅炉房一并移交集中供热单位作为调峰热源。热电联产范围内的热源和供热管网由市热力总公司负责建设。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和县区政府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其他集中供热锅炉房和供热管网建设。
  新建项目要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供热方案
  新建项目在立项、规划前期要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供热方案,凡未申报供热方案或供热方案未经同意的,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新建项目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严格落实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供热专业规划的具体要求,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审核同意的供热方案规划热源建设,不得擅自规划建设供热设施。
 
关键词: 供热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服务热线:010-80801894 合作电话:010-80801894 媒体联系:QQ 769209918 Email: 769209918@qq.com(征稿)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