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求,我市将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政策》明确对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新建项目,从其所缴纳供热配套费中安排资金,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补助金额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对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补贴。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积极争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上网电价支持政策。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政策》还对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建设、支持清洁能源发电并网,增强气源保障能力、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政府监管、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