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
第三方测温有戏吗?
条例原文——第十七条,室内温度的测量、鉴定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现状】五里湖畔小区居民季先生说,他打电话要求测温,供热企业推三阻四后回绝:你这个房子没安分户阀,是开发商盖房子时遗留下来的问题,测温也没用。季先生觉得,供热公司自己供热自己测温,有失公允,测温是否应由第三方负责?
【背景】《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没有提及第三方测温,只说测温办法由银川市供热物业办负责。具体测温办法依据为《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规定提出,居民对供热公司测温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有偿测温。后来,由于测温资质认定、人员不足等原因,第三方测温不了了之,交由市供热物业办负责。
【建议】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坦言,从行业规范管理的角度来说,严格来说,主管部门不应作为第三方来测温。第三方应是独立于供热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机构,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测温资质、人员、技术。
但经过和一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沟通、调查了解之后,测温量大、点多、面散,时间点上,采暖季就五个月,夏季又没有市场,目前具备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机构,一测算成本,作为企业来说,无利可图,这些机构不感兴趣。
“既然供热是民生事业,希望政府能够牵头,比如依托气象部门和质监部门,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测温机构,运营成本方面,财政能有相应补贴和保障。”该负责人建议。
问题B
温度不达标天数采暖费减免如何操作?
条例原文——第二十六条,经测量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内,不属于热用户责任的采暖费按百分之五十计收,同时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
【声音】盛世金橡小区郝先生对条例中的规定有疑惑:按照不合格天数减免。怎么减免?供热企业又不可能每天来你家测一次看是否合格了?
【解释】关于温度不合格天数减免费用的问题,计算方式是这样的,比如今天供热公司去你家里测温,温度不达标,从今天开始算,供热企业会采取相应手段提升供热质量,然后去复测,哪一天复测时达标了,从不达标的天数到达标为止,就是不合格的天数,采暖费只收一半。所以,为减免损失,供热企业会积极复测,以期早点全额收费。
问题C
停暖纠纷应该怎么判?
条例原文——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现状】对于停暖,虽然供热条例坚决说“不”,但处理实际的停暖矛盾时,作为裁判员,银川市供热物业办回复:如果居民恶意欠费,供热公司有权停暖。
【解释】供热条例是否可对“恶意欠费”作出界定?银川市供热物业办供热行业科相关负责人解释,条例里之所以规定不得擅自停暖,意指整栋楼、整片区域(小区)不得擅自停暖,如果因故停暖,要提前申请、获得核准的。如今供热分户改造后,对于个别住户因欠费停暖,不属于这一范围。
关于“恶意欠费”,条例里不会规定这么明确,条例规定,11月底交一半,另一半采暖期结束前交清,测温后,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也要交一半。这意思是,即便整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按照条例规定,也要交50%。
【建议】如果供热质量有问题,一定要积极通过测温、投诉(电话:6899998)来维权,问题拖几年后,最后只能恶性循环。
问题D
供热计量收费何时能实行?
条例原文——第二十五条,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二部制热价交纳采暖费。热用户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交纳本采暖期基础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实际用热量进行结算。
【声音】丽景雅居小区居民洪女士:"我家小区供暖已经安了热计量表,前年是按热计量收费,去年就改成按面积收了,今年按什么收取?为何不按计量收呢?"
【解释】供热计量是国家落实节能降耗的措施之一,实行“按需用热,按量交费”,据记者了解,在银川多个小区,安装热计量表却未使用,仍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现象普遍存在。
银川市发改委官方微博曾就此问题做出回复:供热计量收费只有相配套的热源及热系统,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改造,才能最终达到企业与热用户双盈的目的。
供热计量改造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从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因大多数供热企业多年微利运行,加之政府财力有限,仅对室内做了热计量改造,暂无更多资金对热源及外管网进行科学的节能改造,致使供热计量节能只能体现在用户端,无法实现系统的联动调节,使用热计量预期双赢的目的暂时没有实现。
这就降低了供热企业的改造积极性,影响了收费的实施。银川市供热物业办相关负责人透露,明年采暖季,供热计量收费有望在我市几个试点开始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