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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将出新规破解供暖困局 管网改造政府承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8  浏览次数:51422
  目前,兰州市近郊四区供热总面积8500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4757.78万平方米,由168家供热单位承担集中供热。据了解,多数供热单位为民营企业经营,一部分为私人承包,还有一部分继续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供热信息网获悉,由于管理的多元化,带来许多诸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供热质量差等问题,供热投诉率逐年上升。近几年,加上兰州市供热能源结构的调整,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矛盾更加突出。
  11月28日,备受兰州市民关注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然而,有法律人士指出,《条例》理念与现实有差距,有些条款执行起来有困难。
  停热要退还采暖费
  “上一个供热期,家里暖气停了至少5天,我与供热站交涉,要求退还相应的采暖费,供热站表示无法退费……”家住兰州市五泉山某小区的住户郑雪芳说,只要缴纳了暖气费,要让供热站退还费用,根本不可能。
  11月28日,兰州市九州小区由于锅炉故障,停暖超过24小时,小区住户祁先生找到承担供暖的小区物业公司,要求退还停暖当日的暖气费,工作人员以无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祁先生的要求。
  《条例》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迟开始供热时间的、需提前或者推迟停止供热时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记者对兰州市的几家供热站进行采访时,供热站称,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停暖,会在小区贴出公告,向住户们说明原因。但当提及是否会因此退费时,几家供热站负责人均表示,退费存在难度。
  室温不达标应及时测温
  “家里的温度一直在16℃左右。我多次向供热站进行反映,但供热站坚称供暖符合标准。”每到供暖期,居住在兰州市南河路某小区的住户刘艳,因为家里温度不达标,四处找相关部门反映,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刘艳也从未见过有工作人员来家里测温。
  新《条例》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24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
  对于24小时内进行测温,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分公司负责人刘惠林说:“我们供热站承担着32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只有20余名工作人员,24小时内上门测温不现实。”
  兰州顺畅供热服务公司负责人杨宗斌表示,供热达不到18℃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装修的原因、管道老化的原因、相邻住户私改供暖设施的原因等,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供暖不达标。“对于室内温度是多少,住户和供热单位常常各执一词,我们测定温度达标,
 
 
用户不认可。温度测量需要有第三方来进行判定,我希望社区、街道能参与进来,进行监督。”杨宗斌说。
  采暖费可分次缴纳
  《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
  对于分次缴纳采暖费,兰州祁连山物业供热站、西北设计院勘测队白银路供热站的工作人员担心,一些用户只缴纳一半采暖费后,拖欠剩余部分。“暖气费涨价之后,收取本身就比较困难,如果容许分次缴纳,那暖气费的收缴工作就更困难了。”兰州祁连山物业供热站一位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依法提起诉讼,并通过社会诚信体系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供热管网改造由政府承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管道老化,是目前兰州城区很多热用户温度不达标的“硬伤”。在城关区,20年以上的老管道仍旧在“服役”,而这些管道要么出现滴漏跑冒,要么出现了堵塞,甚至会在加压的情况下出现爆管,这些管道的更换与日常维护就迫在眉睫。
  《条例》规定,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热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和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实施,更新改造的费用由政府承担,逐年解决。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市、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更新改造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供热单位做好更新改造工作。
  “每年我们都打报告,申请管网维修资金,逐级上报、审批,常常到了供暖期,资金还没有批下来。维护资金难筹集、供热质量难保障,我们和用户的矛盾纠纷不断……”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供热分公司负责人刘惠林说,www.china-heating.com供热站也有苦衷。杨宗斌告诉记者,供热设施的更换、维修费用太高,政府一次性拿不出那么多资金,只能由供热企业先拿钱;一些小维修,企业可以垫资,但遇到大问题,企业也没钱解决。
  《条例》同时规定,热用户如有关闭供热阀门或隔断供热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热循环装置、换热装置和放水装置;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个别条款有执行难度
  《条例》即将实施,然而有律师指出,一些条款执行起来难度较大。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金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祖国律师认为,处罚力度太小,“一个大的供热站,供暖温度降低1℃,每天就能节省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
  王祖国告诉记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但如果48小时之内没有解决,那供热站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于室温低于规定温度,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王祖国还指出,《条例》中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流于形式。往往是供热站拟定一个合同,用户只需要签字,这就有可能变成霸王条款,用户通过合同来维护权利,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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