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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9月10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8  浏览次数:25813
  8月20日,保定市政府公布了《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从9月10日起的5年时间,它将成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主要依据。新规有什么新亮点?燕都记者采访到保定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供热设备不合格?不能交房 
  取暖费交给谁?逐步推进供热公司直接收取 
  与2013年11月实施的全省规定相比,《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5条规定。其中,明确了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此外,河北省规定供热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取消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保定市供热办负责人称,保定从去年开始逐步取消小区物业代收取暖费,由供热公司直接收取,这项工作今年将继续推进。 
  突发事件?有应急资金保障
  暖气不热?供热单位保证金赔偿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定市供热办负责人称,这是新规的亮点之一,一旦城市供热发生突发性事件,如大面积管网破损等问题,将不再为资金发愁。
  此外,供热单位也要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用户的损失。
  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再返还给供热单位。据保定市供热办负责人介绍,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尚未制定完成。 
  停止用热?别忘提前申请 
  热费减免?困难群体可申请补贴 
  根据办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热用热合同,而用户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合同变更。如果用户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提出停止用热申请,形成了事实用热也要缴纳采暖费。
  保定市供热办负责人称,保定市2011年规定了暂不用热的空置房只收取总热费的20%。新规进一步细化,只要具备停热条件(即一户一阀,可以关闭供热阀门)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都可只缴纳总热费的20%,恢复用热也无需缴纳额外费用。保定市供热办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今年想要停止用热,一定要在供暖期前提前申请。此外,《办法》还细化了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等困难群体实行热费减免。这一部分支出要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但具体补贴及发放办法还要另行制定。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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