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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出台供热停暖和恢复用热相关管理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52008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近日出台。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都要在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办理,注水后概不办理。
  细则规定,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供热设备网申请获得批准后,用户还须按采暖费总额的30%交纳费用。但并非所有热用户都可以申请停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停暖:
  一是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停暖后会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可能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是当年居住或使用的新房;
  三是历年欠缴采暖费的;四是单体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
  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全文下载: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供热中热用户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的具体操作办法,切实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相关条款,并结合当前集中供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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