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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次数:51610
  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供热条例》,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说:“制定供热条例,是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宋守军说:“推广应用清洁能源供热,打破燃煤锅炉供热的传统单一模式,实现供热的灵活化、多元化是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
  山东将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此外《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供热经营设施应按规定限期取消,或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截至2013年底,山东集中供热总面积7.49亿平方米,管网总长度约2.2万公里,普及率63%。2012-2013年采暖期,山东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1.26亿平方米,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比例达18.2%。
 
关键词: 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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