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在济南举行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了《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根据这一《条例(草案)》,山东省采暖供热期室内供热温度将由原来的16℃提高到18℃,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政府将提供采暖供热费补贴。
《条例(草案)》指出,供热将实行政府负责制,并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条例(草案)》指出,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比原来提高了2℃。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申请供热温度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供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政府将提供采暖供热费补贴。
供热企业负责新建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以及入户端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对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条例(草案)》指出,供热将实行政府负责制,并建立一体化的供热经营管理模式,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条例(草案)》指出,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比原来提高了2℃。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申请供热温度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供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政府将提供采暖供热费补贴。
供热企业负责新建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以及入户端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对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供热企业当按照用热量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