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执行了10年的暂行办法
2002年,湖北省物价局印发了《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94号),规定供热价格管理范围是:中央直属电厂、地方电厂和其他供热单位向社会供热(含供蒸汽、热水)的出厂价格和供热公司的销售价格及价格行为。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称,暂行办法执行了10年,已不能适用于现在的供热市场和机制。目前光是武昌地区就有近30个小区、数万家庭在消费集中供暖。为了更好地让供热市场良性运转,省物价局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出台正式的《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暂行办法(鄂价能交〔2002〕94号)。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新办法规定,供热价格是指供热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分级管理。
制定、审批供热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供热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供热企业(单位)若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出现价格纠纷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制订调整热价应举行听证会
新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单位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企业或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价格时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热力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等。
供热企业或单位提出调整价格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的;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等。
如果因燃料价格下跌、供热企业或单位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
新办法还规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供热价格实行等级差价
据了解,目前,供热价格分为三部分: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据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规定,供热价格是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热成本包括供热过程中会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还有供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所以,供热价格会随上述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
据介绍,供热价格还会按其压力和温度不同,实行等级差价。供热价格计量单位为“元/百万千焦”,如采取其他供热计量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链接
武汉市2012年集中供暖价格
去年,武汉市供暖小区缴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面积缴费,一种是按热能流量缴费。供热企业德威热力去年的供暖价格维持了武汉市物价局2011年核准的热价:按照面积计取,热价为25.5元/平方米·采暖季(3个月);按表计量,热价为0.33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