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开的唐山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上新的《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获得通过。新办法正式施行后,唐山市供热最低温度标准将由原来的14℃提高到16℃。
新《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对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设施管理、供用热管理、热费收缴、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供热计量方式方面,新《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和新入网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分户计量及分室控温要求。”“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计量收费标准计收热费。”改变了现行《办法》规定的只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单一模式。
在供热温度标准方面,新《办法》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从而将我市供热最低温度标准由原来的14℃提高到16℃。
新《办法》还调整了热费滞纳金标准,规定由现行《办法》的“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调整为“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在供热计量方式方面,新《办法》规定,“新建建筑和新入网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分户计量及分室控温要求。”“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计量收费标准计收热费。”改变了现行《办法》规定的只按供热面积收费的单一模式。
在供热温度标准方面,新《办法》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从而将我市供热最低温度标准由原来的14℃提高到16℃。
新《办法》还调整了热费滞纳金标准,规定由现行《办法》的“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1%”,调整为“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