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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9月1日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5  浏览次数:32248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邯郸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新建的民有建筑《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确定热量结算点,并在该结算点安装热计量装置,合理确定热量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不得向业主进行价外收取。
  既有的民有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总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价×耗热量
  集中供热开始前,热用户应当预交按面积收费标准计算的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照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进行结算。
  除房屋买卖和拆迁外,计量退费和补缴热费均在下一采暖期收费时统一结算。
  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后的第一个采暖期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但不影响供热的,应当继续供热,可按面积收费标准收费,待停热后立即修复。新建建筑未按照分户独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进行建设的,供热单位不得将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关键词: 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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