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发展实际,对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供热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各住宅小区区域锅炉房供热单位要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
供热主管部门对各供热资质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
该办法结合我市供热行业发展实际,对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收费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供热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各住宅小区区域锅炉房供热单位要纳入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
供热主管部门对各供热资质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供热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在收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热源厂出口热价以及供热收费标准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原、辅材料按时进场和储备,对集中供热热费收取实行预收管理。
《办法》规定新入网用户、新建房屋或空闲未出售房屋,第一年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
热源厂出口热价以及供热收费标准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原、辅材料按时进场和储备,对集中供热热费收取实行预收管理。
《办法》规定新入网用户、新建房屋或空闲未出售房屋,第一年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