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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获批 不计量最高罚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1  浏览次数:51485
  昨天,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停热超过24小时退还相应热费
  《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最高罚50万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室内温度未达最低温度有说法
  《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因极端天气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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