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公用事业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质监、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供热提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供热工程项目时,应提前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公用事业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住建、财政、质监、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供热提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采取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供热工程项目时,应提前征求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