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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471
  供热季节即将到来,乌市人大常委会就《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具备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功能;现有住宅和公共建筑逐步进行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乌鲁木齐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充水试压未提前7日通知用热户、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等4种行为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
  在供热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
因供热企业的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的,供用热双方可申请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
  擅自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等4种行为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意见稿还指出,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如果您对《乌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将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传真:46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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