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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居民住宅采暖集中供热价格标准上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4  浏览次数:436
  昨天从晋城市物价局传出消息,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执行新标准:居民住宅由现行建筑面积2.4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3.3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公建房屋由现行建筑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20元/月·平方米。
  新的价格标准于即将到来的供暖期执行。
 据晋城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新标准为听证时的第一套调价方案:居民住宅由现行建筑面积2.4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3.30元/月·平方米,如果按使用面积计算,将由现行3.3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4.4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公建房屋由现行建筑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7.20元/月·平方米。《通知》规定,晋城市区集中供热以外的供热价格参照集中供热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集中供热价格。晋城市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后,为不增加低收入家庭负担,晋城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给予相应补贴。
  7月26日,受山西省物价局的委托,晋城市物价局就市区供热价格调整进行听证。根据听证会24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晋城市物价局形成听证报告后,按照法定调价程序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制定最终供热价格。
  近日,省物价局对晋城市区集中供热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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