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保障供用热设施安全平稳运行,近日吉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快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州)、县(市),2012年年底前必须完成。
供热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凡未列入供热专项规划的供热项目,不予审批建设。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供用热设施建设的监管,杜绝用热工程随意并网、供热工程随意建设。未经批准的供用热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对采用电、燃气和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建设工程,要纳入管理范围,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提升全省供热调峰能力,“十二五”期间,按现有热电联产规模建设20座调峰锅炉房,补足缺口,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调峰锅炉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实施城市热网联网工程,推进多热源联网供热;在城市集中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建设分散锅炉。
建设供热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时监测供热企业运行情况。地级城市和重点县(市)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供热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并及时投入运行。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严格规范供热服务行为。建立奖惩机制,对供热服务质量优秀单位实施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量多的企业实施处罚。
供热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获得经营许可
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供热经营权取得的条件和程序,供热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获得经营许可,凡是没有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推行供热特许经营的城市可由市(州)、县(市)政府制定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依法授予供热企业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各地要对取得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开展年度考评和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供热企业诚信等级,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热电厂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凡是省内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省内供热用煤。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供热用煤计划,做好供热用煤的生产,确保完成省内供热用煤供应任务。
对供热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供热服务质量优秀、自行筹措购煤资金确有一定困难的供热企业,各市(州)、县(市)政府可采取适当安排贷款贴息和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方式,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采暖期前,锅炉供热企业储煤不得低于采暖期用煤总量的50%;热电厂在采暖期内的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
供热专项规划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凡未列入供热专项规划的供热项目,不予审批建设。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供用热设施建设的监管,杜绝用热工程随意并网、供热工程随意建设。未经批准的供用热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对采用电、燃气和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建设工程,要纳入管理范围,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提升全省供热调峰能力,“十二五”期间,按现有热电联产规模建设20座调峰锅炉房,补足缺口,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调峰锅炉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要实施城市热网联网工程,推进多热源联网供热;在城市集中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建设分散锅炉。
建设供热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时监测供热企业运行情况。地级城市和重点县(市)在2012年9月底前完成供热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并及时投入运行。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严格规范供热服务行为。建立奖惩机制,对供热服务质量优秀单位实施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量多的企业实施处罚。
供热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获得经营许可
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供热经营权取得的条件和程序,供热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获得经营许可,凡是没有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推行供热特许经营的城市可由市(州)、县(市)政府制定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依法授予供热企业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各地要对取得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开展年度考评和等级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供热企业诚信等级,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各地务必在2012年采暖期前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的原则,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所有集中供热并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热电厂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凡是省内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省内供热用煤。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供热用煤计划,做好供热用煤的生产,确保完成省内供热用煤供应任务。
对供热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供热服务质量优秀、自行筹措购煤资金确有一定困难的供热企业,各市(州)、县(市)政府可采取适当安排贷款贴息和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方式,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采暖期前,锅炉供热企业储煤不得低于采暖期用煤总量的50%;热电厂在采暖期内的供热储煤不得低于15天的用量。
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低温严寒天气情况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生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般事故,6小时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6小时内;较大事故,6小时至24小时内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24小时内;重大事故,24小时以上可恢复供热的,抢修时限为48小时至72小时内。